其他發(fā)達國家都根據(jù)本國不同的國情,對緩降器有不同的需求,按人均計算,其需求程度一般小于日本,大于美國。
需求的有效性不同
要推廣緩降器光有市場需求還不夠,用戶買得起,才能使需求有效。緩降器在日本的普及也是從上世紀五十年代后期到六十年代初開始,那時日本的經(jīng)濟高速成長,人們在溫飽解決后,更多地考慮安全了。
十來年后,同樣地窄人稠的韓國和我國的臺灣地區(qū)也開始普及緩降器,因為那里的經(jīng)濟當時也迅速成長了。
人口密度極高,建筑物內(nèi)疏散條件不佳的孟加拉國其實更需要配置緩降器,可那里許多人現(xiàn)在還需要解決溫飽,難以顧及一旦發(fā)生火災時的應急逃生問題。
法規(guī)、標準不同
與一般的民用商品不同,國家是否強制要求配置,倡導配置,對消防器材的推廣的程度具有決定性的影響。
在日本,特定場所配置緩降器等避難器材,是以國家消防法施行令的條款的形式強制要求的,也就是說,規(guī)定配置的場所不配置,就是違法。在歐洲的許多國家則以官方技術標準的形式倡導配置。
可是在美國,無論國家有關部門還是美國消防協(xié)會都沒有制訂關于緩降器的標準,只有美國試驗和材料學會為其制訂了作為機械裝置的標準,為完全出于自愿購買的用戶提供了技術上的依據(jù),這樣緩降器在美國就應用得不多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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